[轉錄]《檢察官執業有感》陳瑞仁 (下)

11/10/2006 ·

原始出處: 檢察官改革協會
原編輯 EHS 發表於 Law @ptt.cc

地點:台大社會系
主題:檢察官執業有感 (下)
主講人:陳瑞仁檢察官
主持人:台大社會系林端教授
2003/03/24


檢察官如何整理事實
林端老師問:「請檢察官發揮一下,就是您有哪個案子證物是幾百箱,最後你是如何整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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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扣一些比較重大案子的證物,一兩百箱是多得很,那你總不能依兩百箱都移送到起訴書中,必須要經過一些篩選的工作,第一個要抓住的就是說,你要起訴的罪名是什麼?因為一個人一開始他十幾種罪名都有可能,那你要慢慢先去把那些不可能成立的罪名砍掉,那事實就是要配合那些罪名,這兩者是相互作用的,要整理事實之前就要把罪名減少,那把罪名減少的時候,同時砍掉不必要的事實,那當然這當中,就會講到等一下要提到的問題,就是需要一些輔助的人員來幫助你,那這也是我國檢察官的難題,就是輔助人員太少了,好那我們把這些事實都把它整理好了,這種本領在你民審的法官是不是也很需要?各位想想看。民庭的法官也是一樣要整理,他的前面沒有檢察官,這是他比刑庭的法官困難的地方,刑庭中檢察官把事實整理過才送給刑庭法官,比如說證物本來有一百箱,你送到法官那邊的時候,也許剩下五箱而已,但是你民事的法官呢,除非你碰到很強的律師,所以說律師的好壞,在民庭的法官感覺裡面是更強烈,如果有一個好的民事原告的律師的話,他等於是在幫法官來作檢察官的工作,會幫他整理好,所以說當民庭的法官的人,他如果有檢察官的經驗的話,也一樣可以當一個很好的法官,事實的處理如果處理不好,法律的操作再怎麼高超都沒有用,那都是偏離正義,那是法律人自以為的正義,你的事實已經整理錯誤,你推出來後面的邏面的事實都已經搞不好,你後面再怎麼漂亮,人家都不會接受。

好,那現在我們回到就是說,剛剛林教授所講的事實的整理這方面,現在一時之間你要叫我講我是怎麼整理的,我現在也是很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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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端老師:「那可以講個案,什麼羅福助案啦,或哪個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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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對啦,我必須要講個案,但是這些個案喔,第一個有些案子還沒有結束,有些我必須花費一兩個小時,加上一些幻燈片、power point來整理,我在司法官訓練所也有擔任講師,也有一套是可以講的,不過我怕這個講下去會偏離主題,如果各位有興趣的話,趕快考上司法官,我們在司法官訓練所裡見面。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
有一些個案,我們當檢察官有一些難處就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那偵查不公開對我們來講有時候會有很大的困擾,就是現在的社會已經變到犯人的話比我們還多,我們以前有一陣子是檢察官講太多了,甚至有檢察官帶著媒體去辦案,搜索的時候就帶著記者去拍攝,各位可以發現,羅福助案去搜他家的時候也是一堆記者,那是被告他們自己叫的啦,不是檢察官叫的,現在的時代已經演變成這個樣子,就是被告會運用媒體來反擊檢方,律師一天到晚對媒體發表,甚至他進去看
劉泰英,看誰看誰,最近的一個例子就是璩美鳳的律師很紅,又年輕又會賺錢,大家都很羨慕,他確實也做得不錯,但他很會運用媒體,他最近就被起訴了,因為講太多了。

所以各位可以看到,偵查不公開它現在對律師也有約束,被告跟律師講的話是他們之間的秘密,那律師不能對外面講,對外面講一樣是違反偵查不公開所以偵查不公開不是只有約束檢察官跟警察,也有拘束被告跟律師,可是我們目前被起訴的只有那位律師,那現在的被告很會運用媒體,但是對於法條沒有拘束的告訴人,蘇慧珍啦,她本來只是單純的告訴人,但是她一直對媒體放話,這個對我們檢察官來講其實也是很大的困擾,因為她講得太多的話,被告他們會知道你檢察官大概知道了多少,因為他們知道蘇慧珍出來講的話,大概就是她跟檢察官講的話,所以你檢察官的方向是怎麼樣,趕快去凐滅證據,趕快去勾串證人,告訴人講太多對我們也會有很大的困擾,可是我們對於告訴人、被害人的講話法律上沒有約束。

那這個在美國的話有一個補救的方法,必須向法官申請禁聲令(gag order),所謂gag就是要狗不要叫時讓牠咬的一個假的骨頭,所以說order就是說你不要講話,order就是要向法官申請,可是order又牽涉到新聞由,所以又很難,如果禁聲令是對所發的話,一般法官是不會准的,所以只能禁止當事人不要講話,但是無法禁止媒體,那對於媒體的控制,只能在空間上的限制。

犯罪封鎖線制度的建立
我在我的講義上也有提到所謂新聞自由跟偵查不公開,各位有空的話可以看一下,反正基本上對於司法的案件,評論是不受限制,法官亂判啦,檢察官濫權搜索啦……等等,司法機關絕對要接受,但是對於事實的報導,就有可能要限制。
  
那美國也覺得這個很難,他們覺得首先從空間上來著手,也就是說現場封鎖線,她們做的非常地徹底,那我國最可怕的一段日子,就是白曉燕命案的時候,那個現場的最核心的地方,都被新聞人員進入現場,這在外國人看來是最不可思議,李昌鈺博士回國就痛罵這一點,他說你們怎麼都沒有把police line拉起來?怎麼讓記者進去呢?

各位應該有一個印象就是說,後來參與綁架白曉燕的人有爭議,有一個叫張志輝,如果當時現場有保存下來,也就是說當時他們關白曉燕的那個屋子,如果依照搜微物證據的標準作業程序去做的話,案子不會這麼難判,各位從電影就可以看出來,一個命案發生之後,他們就把現場封鎖起來,然後鑑識人員來了之後,到處先採指紋,後來甚至用吸塵器,把所有的地板全部吸一次,就是在吸取毛髮,或者是撿煙蒂,或者是看茶杯,看看是否有唾液,如果有就可以驗DNA,那張志
輝他講說他沒有進這個屋子,那你如果讓我在這個屋子裡面找到你的指紋,你的唾液、毛髮,你就沒話講了吧,對不對?就不會這麼難纏了。但是當時白曉燕命案的時候,不僅是記者進去,而且還是SNG車進去,還拿綁白曉燕那個布條,「各位觀眾,你看,這個就是綁白曉燕的布條!」上面驗出來的指紋是誰的?如果抓喔,全部抓記者去關。

所以,美國他們是把現場封鎖做得很好,那甚至於警察局也有做一個封鎖線,那為什麼?你看現在嫌犯被送到警察局的過程中,記者就拿著麥克風問他:「你一個人搶的嗎?有沒有共犯?」他就當起檢察官來了,這個一問下去,如果他講說:「我沒有共犯。」他就是在暗示他的共犯,你趕快跑,而且被抓到絕對不要承認,我絕對沒有供出你,他有一個message已經傳出來了,所以我們抓到第二個嫌犯的時候,他的心防,心理防備非常強烈,現在已經沒有刑求了,幾乎沒有了
,我們現在完全都是靠證據,如果沒有證據,你很難突破他,那當然訊問的技巧有包括所謂的離間,離間就是說讓他誤以為對方已經出賣他,各位要曉得這並不是詐術,這在美國是允許的,詐術是已經到了你如果講出來我就給你什麼好處,如果只是讓他誤以為他的共犯已經承認,這個在美國是允許的,那當然在問的時候你就不要這樣講,你就說,人家都已經知道是你了,怎麼你還不承認,你有時候可以這樣暗示他一下,那這個時候他的心防比較低的時候,他就會承認。那如
果說一個記者訪問到一個被逮捕的嫌犯,嫌犯已經很清楚地講說,都是我一個人做的,他如果這樣講,另外一個共犯看到的話,這個案子大概就破不了,就只能起訴一個人,對我們的妨礙非常大,那美國人現在做到至少空間上一定要做限制,像犯罪現場封鎖線,本來在我國法律上也沒有規定,但在最近的修法上,也就是在搜索權拿給法官的那一次的修改,那我們檢改會透過邱太三委員提一個案子,把現場封鎖線明文進去,230條跟231條第3項,各位可以看到那個就是犯罪封
鎖線,至少在空間上作一個限制,這樣跟新聞自由的衝突就會降到最低。

檢察事務官制度的推動
那關於組織這方面,我想我再簡單地介紹一下檢察事務官,我為什麼要談到檢察事務官,因為檢察事務官他就不一定非要法律系才能考,我們現在查緝中心裡面有六位檢察事務官,其中一位是台大社會系畢業,檢察事務官就是檢察官的助手,那他的薪水在大學畢業生裡面也算高的,像我們檢察官剛出來一個月約十萬元,那檢察事務官領到八萬,八成,現在大學畢業生可以領到八萬的也不太多了,所以這個工作各位如果有興趣,其實也不錯,各位有看HERO就知道檢察事務官嘛,那檢察事務官也是檢改會推動的。

接下來還有哪位同學要提問的嗎?

同學提問:
「第一個問題,就是請問您一個月辦多少案件?」
「第二就是現在檢察官都負責一些案子,這些案子包含各個種類,如果由一些檢察官專門負責一些專門的案子,這樣是不是相對的減少人力的配置並增加其專業能力,關於這個問題是不是檢改會要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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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端教授:
「我插一下話,關於第一個問題就是您辦的量的問題,因為剛剛您有提到檢察事務官的薪水是一個月八萬塊,檢察官一個月十萬,一般公務員一個月起薪是四萬,我的問題就是說一般人都會問為什麼法官、檢察官薪水都那麼高,這個是不是關於您剛說的因為辦的案件的量太多,要常睡辦公室相關的……」

「那我們繼續來討論我們現在給一個朝九晚五或工作比較輕鬆的一般公務員一個輯再怎麼漂亮都沒有用,所以很多我國司法追緝的效率不高的地方,就是因為前月薪水四萬,然後給法官或檢察官一個月十萬,就您來看,法律人最常講公平正義,您辦的案子那麼多,領這樣的薪水跟一般的公務員或律師來比會不會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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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高薪的考量
*減少檢察官轉任律師、法官的動機
*檢方係官僚體系最後一道防線

陳瑞仁檢察官:
「謝謝!您問到我的痛處。」
「您問我一個月半的案子量有多少,實在很難為情,我三個月才辦一件,因為我現在是在查緝黑金行動中心,這是屬於實驗性的,也就是說像日本的特搜組一樣,很多檢察官一起集中全力只辦一件案子,譬如說有五個檢察官還有六個檢察事務官、三個調查員及其它相關人員,這麼多人加起來三個月才辦一件案子,像羅福助案、景文案等等都牽涉很廣,所以不能以我現在接的案件來比。」

「 像台北地檢署或士林地檢署一個月來講大概是八十件,第二個就是說一天大概要處理兩件到三件而且要把他結案掉,這個是非常的高喔,一個正常的檢察官,我在想一個月超過四十件以上,他的品質就開始下滑,四十件是極限,我們的理想是一個月只辦三十件,這樣在世界各國來講已經很高了,一個月辦三十件對專家而言可能會認為是濫行結案,我們盡量控制在三十件到四十件,這是我們的目標。」

「那等於是說我們現在的工作量是正常工作量的兩倍,所以我們現在辦案的品質一直提高不起來,就是因為太多案子了,譬如說在開庭的時候….各位有沒有去看過醫生?你還沒有講完他已經要叫你出去了,我們現在開庭可能會像醫生一樣,告訴人一進來就從他小時候受的委屈開始講給我們聽,我們只能跟他講說『那個不要講,你只要講那天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就好』這樣他又從早上開始講…我們就會說『不是,你講現場就好了,講誰先動手打人的就好了嘛。』很不耐煩,為
什麼?沒辦法,因為我們一個早上至少查八個到十五個案子,每一件分到的時間頂多十分鐘到十五分鐘,當然就是問一問,然後警訊筆錄看一看就結案掉了呀,那這樣子人民當然會不滿意。」

「所以說我們現在的量實在太多了,因為量多薪水才高。」
「其實在外國不是這樣,為什麼司法官的薪水會比較高?因為第一個就是因為他是最後一道防線,如果最後一道防線再垮下去的話,整個官僚體系大概就全部垮掉了,所以必須要給他一保障。」

「第二個就是說他轉業容易,一般公務員要轉業沒那麼簡單,但是檢察官跟法官拂袖而去的話就去當律師。說實在的,我們辦了這麼久的案子,要退下去作一般律師的話,我們的功力絕對大過於別的律師,別的案件不講的話,就刑事案件,我下去做的話一定嚇嚇叫,不管是哪一方面我們絕對是很強的,但是我為什麼不下去?就是一個使命感而已呀!所以如何留住人才是司法界一個重要的課題,因為他很容易轉業。」

「最近這兩三年律師是比較多了,我們那時候在唸書時律師是個位數,每一年錄取三個或六個,現在至少兩百個左右吧,但是應考人數也是倍數增加,所以困難度還是一樣,但從市場來講,尤其最近這一兩年他們的業務明顯的萎縮,像我的一些當律師的同學講說他們的業務量在最近一兩年減少了百分之五十,這很可怕,有的事務所會減少了百分之八十,真的是很可憐。」

「現在司法官的待遇如果不提高的話,大概人才還不會流失,因為現在一般律師已經沒有以前那麼好了!」

「可是每一個國家,他們假設說不給法官或檢察官最起碼的保障,能夠跟律師稍微抗衡的話,是留不住他們的,所以薪水就會比較高一點。所以就是這兩個原因,讓他們薪水會比較高。」

「將來當了檢察官或律師以後才能當法官,當然檢察官的薪水會比法官低,所以我們向立法委員說服說主任檢察官跟檢察長的薪水一定要比照法官,要不然檢察系統會垮掉。也就是說當了十年的檢察官差不多可以當主任檢察官,但是當了差不多五年的檢察官就可以轉任法官了,所以要讓人家做一個選擇,也就是說如果我留下來當到主任檢察官的時候我的薪水會跟法官一樣多,所以我再熬幾年不要緊,可是如果熬到主任檢察官或者檢察長他的薪水還比法官低的話,那誰會願意
留在這裡,當然過去當法官了,這樣會造成檢察官年輕化,一大堆菜鳥檢察官沒有人來帶他們,這樣絕對會闖禍,檢察官的偵察發動會完全沒有限制,像去搜索校園宿舍或晚報完全在他的一念之間,現在當然是有令狀主義,可是還有無令狀的緊急搜索權,而且檢察官只要傳喚一個人的話就會對那個人造成困擾,尤其是那些大人物或在社會上比較有地位的人,檢察官不用把搜索他或怎樣,只要把他傳喚就會對他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檢察官的偵查發動權是世界上每個國家的檢察官都有的永遠的權力,再怎麼沒有強制處分權他還是有決定要不要偵查發動或要不要起訴的權力。所以如果沒有一群比較老練的檢察官來帶領這些年輕的檢察官的話他會出問題的。所以說在待遇方面,主任檢察官一定要比照法官。」

專業檢察官及專業法官之必要與否:
*隨地區所在有所不同
*和美國專家證人制度引進與否息息相關
*工作量難均分 易生人事糾紛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專業檢察官的必要性,也就是檢察官需不需要區分專業,我的看法就是應該沒有需要。幾個大的地檢署因為地區的特殊關係分到特殊的案件的時候再來做分工會比較好,如果其它的地檢署勉強做這種分工的話,會變成譬如說像台東地檢署的檢察官幾乎很少會碰到有關於資訊工程的案件,可是新竹地檢署或桃園地檢署碰到這類案件的機會會比較多,那種就必須要懂電腦或網路犯罪的檢察官,其它比較鄉下的地檢署就不用,所以還是要看地區的特。」

「那法官要不要區分就有兩種講法,美國幾乎沒有專業的檢察官,甚至於民刑案都一起辦,而且民庭刑庭的法官都不分的,因為美國的專家證人非常的發達,就是所謂的Expert witness,一個有本領的檢察官或者有本領的原告的律師,就必須把專家證人請到法庭裡面用一問一答的方式,把本來非常高深的專業知識化成很簡易的話,讓陪審團都聽的懂,這就是他的本領,靠專家證人的作證把這個案子的專業知識介紹給法官或陪審團。所以他們的法官不需要有專業知識,透過專
家證人把相關專業知識教導法官或陪審團讓他們知道是怎麼回事。」

「在我國要不要採專業的法官制度有兩說,一說認為只要引進美國的專家證人制度就好了,因為如果把每個法官訓練成專業的話會不夠分,而且最重要的是人性的問題,大家會計較,因為如果專業的法官有專庭,有譬如說勞工法的專庭也許一個月才分到三個案子,一般案件的法官一個月有三十個案子,那有三十個案子的法官馬上會跳起來了,說為什麼大家都領的一樣多我要這麼辛苦,如何把質與量間弄得公平,院長就頭大了。所以要推行專業的法官會面臨到許多問題。」

「是不是要把檢察官跟法官區分專業,將來要看我們專家證人的制度引進後發達到什麼程度,如果可以發達到專家證人足以輔助法官或檢察官專業的不足的話,就不需去區分。」

當事人進行主義底下

*為富人服務的美國司法
打贏一場官司只需要:好的律師以及好的專家證人「接下來補充一下就是說為什麼美國人的司法會讓人說是維護有錢人權利的度,美國人的制度不是最好的,雖然我是留美的,但我對美國人這種現象是很不以為然的,我覺的美國幾乎是只有百分之五的人在享受他們的社會,我們看到美好的一面只有百分之五,這是一個很不好的現象。」

「我到美國去玩的時候,下飛機就租一台車子到處流浪住motel,開到那裡就睡到那裡,可以好好去觀察他們的社會。譬如你看到一個湖非常漂亮,可是我們都不能接近,那整個湖就被有錢人環繞起來,其他人就不能接近,可能因為法律的規定,他們必須開放一個小的角落讓其他人可以進去,可是那都是最醜陋的一角,進去裡面你會發現都是黑人或是南美洲的人在那邊烤肉。各位想想看,如果你到日月潭的時候,整個日月潭都被有錢人圍起來,如果我們台灣有一天變成這個
樣子你怎麼辦?」

「當然他們的社會非常公平,只要你肯努力你就能爬到那百分之五的位子。」

為富人服務的當事人主義打贏官司需要的 是好的 律師與好的 專家證人

「我只是舉個例子就是說美國他們的司法制度造成一個現象就是有錢人能夠打贏官司。第一個就是有錢人才能請到好的律師,第二個就是專家證人,專家證人是一個很花錢的制度,你要請到一個好的專家證人來幫你作證的話,你要花很多錢的,譬如說你要請李昌鈺來幫你作證的話,辛普森案就是請李昌鈺來作證的,李昌鈺幾乎是把警察採的所有證據都駁掉了,因為警察採的血跡沒有放在冰箱,現場採證後沒有馬上交給實驗室,這整個過程是一個chain of custody,專家證人
就一個一個去檢視在這個過程中有沒有出差錯,所以一個好的專家證人是很貴的。那美國人打官司為什麼要花錢?第一個是請律師的錢,第二個就是請專家證人的錢。」

「我們現在一直想要把當事人主義引進來,但其實這是一個很貴的制度,我個人是不太贊成,但這似乎是一個大的方向,好像當事人主義才能保障人權。」

早期歸檢方所有之搜索權與羈押權
*源自取代預審法官之功能
(自刑訴第26條立法理由解釋)
「另外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一直把他漏掉,就是說檢察官角色的改變,這個改變其實我們可以接受的,因為不管我們有沒有採當事人主義,在這幾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過程中,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逐漸喪失掉,先是羈押權,後是搜索權,再來就是監聽權,現在監聽票檢察官還是可以發,但大概一年內就又會喪失掉了
。」

「會不會喪失還是值得討論的就是拘提權,關於拘提權也許我們還可以保留的住,因為事實上有需要。」

「那為什麼當時立法者會把羈押權和搜索權交給檢察官而不是交給法官?」
「令狀的審查或者押票的審查本來的工作是交給預審法官,預審法官跟法官不一樣唷,法官可以分成預審法官跟審判法官,審判法官是真正進入本案的調查,預審法官是在處理偵查中所發生的一些事情。」

「因為人權觀念發達之後認為說偵查階段不應該由行政權獨佔,而應該有司法權的介入,所謂司法權就是中立的第三者,應該有一個中立的第三者去看說在這種證據或情況之下,要進去一個屋子去搜索犯罪證據有沒有到達他的門檻,有沒有在人權跟治安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所以必須有一個中立的第三者來決定要不要
搜索或羈押。」

「關於預審法官當時我們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寫得非常清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立法理由寫說『他國法律,以預審事務,屬審判廳預審推事管轄,本律則擬以預審事務歸檢察聽管轄』就是這句話讓我們知道當時民國十七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訂,立法者把預審的工作交給檢察官,所以當時的檢察官可以發搜索票、拘票,法院裡面沒有成立所謂的預審法官。」

預審法官工作內容不同於審判法官

*快速以common sense 判斷
是否具備強制處分實質理由
「預審法官的資格事實上比審判法官低一點。現在檢察官本來所做的預審法官的工作現在全部一個一個被拿掉了,那我們也要求法院說你們也要成立預審法官,為什麼呢?因為預審法官跟審判法官是不一樣的,我們法律有明文規定說證據法則跟審判法則是不一樣的。」

「也就是說預審法官只是用他的common sense 去判斷就好,譬如說以一般人來看,量化的話就看他有沒有百分之五十的犯罪嫌疑,如果有的話就可以把他搜索,所以預審法官並不是像職業法官的想法,不能以職業法官的專業角度來判斷,像這次羈押羅福助或劉泰英那種兩上兩下或三上三下的情節會發生其實最主要的就是這個地方,美國在判斷要不要發搜索票是平均二三十秒就決定了,要不要羈押也差不多不用二三十分鐘就決定了,但在我國每次都要八個小時或十個小時,
那幾乎是在作審判了!」

「而且會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法官在判斷要不要羈押的時候,還會提示所有的證據給被告看,這就會洩漏偵察秘密給被告。」

希冀早日成立預審法官制度
「所以我們這次要求說法官要分為預審法官跟審判法官,檢察官這邊也要分為公訴檢察官跟交互詰問的檢察官,起訴之後去蒞庭,第二個就是偵查檢察官,另外一個就是特偵組檢察官,所謂的一般檢察官就是說有一些案件是警察移送過來的,檢察官必須要照單全收,也就是警察沒有查完檢察官要繼續查,但是現在法律改成警察移送來的案件檢察官認為蒐證不完備可以把他退回去,這個叫退案審查。另外就是人民來按鈴申告的,檢察官就要發交給警察去查,就叫發查案件。將
來一般的檢察官大概就作這兩種工作,也就是核退跟發查,那另外真正值得我們檢察官帶領檢察事務官來查的案件才分給所謂的特偵組檢察官。」

「像這種檢察官辦案方式的改變,當然是檢改會努力的目標。」

「我們最期望就是如何充實檢方的人力物力,讓我們的辦案資源非常的豐富。我們現在所爭取到的就是電腦的連線,也是檢改會一直在推動,我們現在可以足不出戶,就可以蒐集到很多資料,已經有點像全民公敵那個樣子,當然沒有人造衛星啦,就是說一些資訊上的掌握我們是越來越強,這一點可以減少很多時間。因為要留十分鐘給各位,各位還有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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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提問:
「現在在實務上檢察官人力既然大量的不足,那有沒有說未來的方向可以說增加檢察官的人數,提升審判的素質,因為一般來講工作量是正常的幾乎達到兩倍,那就是實務界上怎麼辦?」

陳瑞仁檢察官:
如何提昇審判品質:
一、人海戰術──增加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
        國家預算足夠?

二、引進美國認罪協商制度
「如何減少這些案件喔?第一個當然就是用人海戰術,一直增加人來處理這些事情。像德國他們的法官跟檢察官的人數,像王澤鑑教授講的,他說你走在德國的馬路上,你只要丟一顆石頭就會丟到念法律的,丟第二個就會丟到檢察官跟法官,他們人就非常多,他們是用人海戰術。」
「但是這樣的話,我國的預算願意花多少阿,我國現在整個國家總預算不到百分之二包在司法機關上喔,就是說法院跟檢察署整個合起來,教育現在至少有百分之十到十五之間了吧,但是整個司法佔不到百分之二,我們也不願意花那些錢就對啦,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的話,就只好把美國的那一套認罪協商搬進來,認罪協商這一次本來有一些條文,就是說半套的認罪協商本來有引進來,倒是後來因為邱太三委員反對,邱委員認為說這個在我國會行不通、會有危險。所謂認罪協商就是說就是用談判的,各位在電視上可以看到,就是說檢察官跟被告律師就先談判了,你認罪嘛,你本來一級謀殺對不對,你認二級謀殺就好,那我們這案子就不用去審判了,我們只要把我們的和議書送給法官批個字,然後整個案子就全部結束了,就是這樣。」

認罪協商之反思:
1.交互詰問=魔鬼交易?!
犧牲多數被害人權益 換來少數正義 

2.美國無再議制度 易導致潦草結案

「美國喔,各位看L.A Laws就是說洛城法網那一種審判的方式啊,你不要以為每個案子都這樣搞啊,如果這樣搞,美國司法制度老早就崩潰掉了,他們只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八之間而已,這麼少的案子,真正有進入trial這個程序喔。其他百分之九十二左右的案子全部用認罪協商全部砍掉!」

「所以美國的正義是換來的,你知道嗎,人家說他是魔鬼的交易,就是說檢方犧牲掉很多被害人的利益,認罪協商不用經過被害人的同意,美國人的被害人其實是很悲慘的。」

「第一個美國沒有再議制度,就是說我們判決如果不服是上訴,那不起訴的不服是什麼?就是再議嘛,再議就是說,比如說我地檢署這個檢察官我把他不起訴了,不起訴了以後不服的話,高檢署的檢察官可以review這個案子說,覺得說不對喔,這個檢察官這麼快就把他不起訴太草率了,發回重新偵查,那個就是再議。」

「美國人連這種再議,被害人都沒有聲請再議的權利。認罪協商的時候,檢方只要說,我只要趕快結案就好了,比如說我檢察官這個月有五十件案子,那我要送到陪審團那邊去的,我算一算我的時間,大概五件就好了,那另外的四十五件,他就會很急啊,這就是他們所謂的case management,他也有所謂的你要如何manage your case,是這樣子的,他說case management你要做的好,做的好就是說,你要會談判,而且你談出來不能讓老百姓有太大的反彈就對了,如何去認罪協商是美國檢察官,甚至於比那個法庭的技巧trial technique都還重要,因為你百分之九十五的案子是用認罪去談判出來的。」

「那美國的地檢署的檢察長是用選舉的,就是要負政治責任就對了,所以就是說你一個檢察官你起訴之後,你被人家定罪的比例是多高,或者是說你跟人家談判,談的結果有沒有恰到好處,讓老百姓也覺得,好吧!把他關個20年也夠了,被害人來講他也是心平氣和的,這個時候檢察長在下一次選舉的時候才能連任啊,他的機制是這樣子的,他們是透過選舉來作一個機制就對了。」

「但是現在在我國,我們如果把這一套引進來,你說我們老百姓對檢察官、對檢察長有什麼機制嗎?他如果說亂跟人家談判,也許是立法委員的兒子來的話就不起訴,或者是說本來是十年的變成一年,那這個時候,如果真的有這樣子的話,老百姓怎麼辦,老百姓也沒有說下一次選舉,因為沒有檢察長的選舉啊,美國是有檢察長的選舉啊,那你怎麼辦就對了,所以我們如何把這些案子砍掉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如果認罪協商沒有被引進來的話,我國不得不採人海戰術,那你現在人海戰術就是說,問題是你是要增加檢察官還是檢察事務官,會變成這個樣子。」

還在十字路口徘徊的司法
改革=積案?!

「所以我們將來如何走,到現在還是在十字路口,一直到今天為止,我們的立法院或者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政府都還沒辦法下一個決定,就是說我們要如何處理這一些還在背後我們現在沒有看到的那些案件。」

「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司法改革,老百姓都覺得說真的有改變喔,法院裡面現在有交互詰問,有洛城法網了啊,但是要知道很多的案件現在都積在檢方這邊,我們都不敢起訴啊,那一定要等到我們這邊押到押不住了,現在未結案喔,從兩百件增加,就每個月的未結案喔,我還在一審的時候,只要超過一百件就算是多了,現在只要沒有超過三百件就不算是多,他會越積越多,積到後來整個就垮掉,那個時候,大概兩年後或三年後,兩年後或三年後才是判斷我們司法改革有沒有成功的時間,現在講都太早了。」

「現在講都是政治人物他要宣揚政績喔,他當然會講說改革開始,開始當然是開始啦,但是能不能成功,兩、三年後才知道,就是說我們那些積案喔,我們有沒有辦法想出一個解決方法。我們現在這個制度就是說,從走路到爬行,從爬行到癱瘓,對不對,我們現在正在從爬行到癱瘓的那個點,在那個階段喔,我們現在正在逐漸的走向癱瘓就對了,我們的司法制度會這樣子,這是很可怕的,很多人就是不願意去講這一些,因為我們檢察官才會感受到,有一些案子是現在還是積
壓在我們這邊的,這是一個很可怕的現象。」

「各位還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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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提問︰
「有個問題是說,像形訴最近的修法,檢察官喪失了這麼多的強制處分權,比如說他不能隨便就押人,不能隨便就搜索,對於偵查工作會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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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大修法 檢方喪失強制處分權 
*影響偵查
*逼迫檢警先找尋證據再抓人
*檢警將不過度依賴自白(可防止蘇案重演)

陳瑞仁檢察官:
「這當然會有影響。不過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雖然我是檢察官,不
過我是接受喔。」

「因為這樣子才會逼我們辦案人員,先去找證據再抓人啊,然後先去找證據再搜索。當然搜索才可以找到證據啊,可是你在事先的準備工作還是要做好,就是說如何去說服一個法官發給你搜索票,你如何去說服一個法官把一個人收押起來,這一些準備的工作,會逼我們辦案人員不再重視被告的自白。」

「蘇建和案的這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的辦案的生態,太相信自白了,就是說自白之後就非常高興了,就宣布破案了,那個時候整個辦案環境,從現在來看真的是不可思議喔,我們當時要解剖一個人,很難很難啊,你找不到法醫啊,全國有在做解剖的法醫沒幾個,那個是在台北還可以找的到,如果是在我們台東啊,我就是拜託省醫院的醫師,拜託他說來幫我解剖,因為你一定要有醫師資格才能操刀嘛!」

「那我們現在每個地檢署的配額,所謂的法醫,那是尊稱他是法醫啊,其實他只是檢驗人而已,檢驗也不能操刀的啊,檢驗也只能看看屍體而已啊,那我們解剖是很難。那我們蘇建和的案子,他最主要的就是說當時他沒有去採那個女屍的下體,就是說他到底裡面有幾個男人的精液,一直到現在都沒有人知道,因為當時就沒有採嘛,如果有解剖就一定會採,所以當時沒有採,所以現在到底說幾個人幹的到現在都搞不清楚。」

「最後一次的判決是怎樣,其實他認為說有三個人,可以好好去看他的判決,其實法官的意思喔,有三個人,只是你不能證明另外那兩個人的罪阿,那當時如果有採這個下體,不就圓滿了嗎,所以這個只是說當時太注重自白了,取到被告的自白就非常高興,然後就停止其他的蒐證行為。」

「那現在我國的法律朝這個方向,就是說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越來越少了,這其實可以逼我們,除了拿到自白之外還去找其他的證據,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很正確的方向,這一點我們是接受的。」

應儘速立法規定檢察官準用法官法
「那檢察官最擔心的就是說,會不會因為這一種作用法的變動而影響到身份跟地位,就是說以前的檢察官之所以有司法官的屬性,是不是因為他可以羈押人,因為他可以發搜索票,所以他才可以叫他自己叫司法官,那現在沒有這些權利之後,他會不會喪失司法官的地位,這個是所有檢察官最擔心的問題!」

「那當然這一點其實從理論上來講,世界上很多國家,尤其是看德國就好了,德國他檢察官明文有準用法官,就是說法官法的最後一章有一個檢察官準用的條文,很明顯的就是說,沒有強制處分權,德國的檢察官幾乎都沒有,除了有幾個緊急狀況之外,沒有強制處分權,但是呢,他們明文就是司法官啊,所以這個其實在理論上是不用擔心。」

「不過在我國,我的看法是這樣,就是說法官法趕快通過,免得檢方一天到晚被人家認為就是說反對改革!」

「因為你只要在法官法裡面明文規定,檢察官他不同於一般公務員就好了,你只要把他規定說他不是一般的公務員,他不是法官,大家都知道他不是法官,但是他也不是一般的公務員,這樣子的話身分上獲得保障,在作用法,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法再如何的改,大家心裡就不會很害怕說會不會受這個的影響,所以說身分法規先把他制定好以後,整個刑事訴訟法再怎麼變動都不要緊,這個是我們立法的策略應該朝這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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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端教授提問:
「我想問一個最後的問題喔,不過因為時間已經到了,也許請陳檢察官幾分鐘內回答。」

「因為我們非常佩服您在檢察官裡面服務了將近20年還非常有理想,但是從最近幾年,台灣保障人權的發展越來越重要了,給檢察官壓力也越來越多,就是說除了社會壓力之外,政府的政治壓力之外、行政壓力之外,那還有檢察官自己良心的壓力,那您一路走來,您覺得就是說這十幾二十幾年來,能不能給我們在座同學一些建議,怎麼樣才對得起國家給他們高俸祿,然後又對得起自己的生涯規劃,能不能簡單說明一下您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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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檢察官勉勵之語
陳瑞仁檢察官:
*不貪污
「林老師對我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當法官或當檢察官,就是說我認為這個是跟太陽應該從東方升起來一樣,就是說第一個你不能貪污嘛,對不對。」

*以敬業精神使員警信服 減少辦案阻力
「第二個你要會辦案,就是說別人辦不出來的案子,你要有那種自信,你能夠辦的出來,這個尤其是對警察這方面,領導這一方面,你一定要有本事,就是說你當檢察官一個權威喔,你不能一天到晚就依照法律,當然法律規定就是說,我們可以指揮,分局長以下的所有的警察我們都可以指揮,但是你如果辦案沒有本領,也就是說警察辦案碰到瓶頸的時候,他來問你的時候,你如果答不出來的話,或者是說你沒辦法給他作一個指導的話,人家內心深處不會真的服你!」


「所以我覺得任何的工作,第一個你一定要敬業精神,然後你要很認真的下去做,你剛出來的那幾年要很認真的去研究你自己的職業,就是說你這個career,它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是那些,你一定要先把它做好,你做好之後你就會發現,別人開始尊重你,就覺得說你行啦,什麼場合都可以請你去了,那這個時候呢,你自己的權威就會出來了,人家對你的敬重出來了,這個時候你開始再來做你要推動的事情,阻力就會比較少就對了。」

「總之,我是覺得就是說台灣現在最缺少的就是敬業精神,我們可以發現現在年輕的一代,進去當檢察官也好,法官也好,都變的非常會計較,一個月如果多分一個案子啊,那個就是吵啊,吵到檢察長那邊又哭又鬧的,又吵到院長那邊去,這個很奇怪的一個現象!」

*改革力量來自基層
「我們當時幾個案子那有什麼要緊,多值幾個班那有什麼要緊,我們都是默默的就把它接下來,我想就是說只要台灣任何一個人都非常敬業,不管各行各業,只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我們民間的力量就會強大,我們千萬不要冀望,我個人的感覺,我從事改革運動也是這樣,我說世界上成功的改革從來沒有從上往下,只有從下往上的改革,其實這句話我是抄黃茂榮老師的,他那時候最喜歡講這句話,他說世界上所有成功的改革都是由下往上的,所以民間的力量是最大的力量,
就是說我們基層的力量,基層好國家就好,基層不好國家就不好,我們不要說去冀望上位的人,冀望政府政府能夠帶領我們走向康莊大道,那個都是三民主義那個以前我們在唸書的時候的作文而已,真正的力量其實是來自民間。」
「像美國的社會喔,他為什麼會這麼的強大,就是因為民間的力量非常的大,所以我是覺得就是說,那民間的力量大就是什麼,就是指敬業精神,日本人的敬業精神是非常值得我們學習的。」

「那我是覺得說,當檢察官我也沒有什麼心得,就是說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然後檢察官的權威不是由法律給你的,而是你自己的本領,還有你自己的實力,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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